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1-4717.2014.04.009

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侵犯著作权刑事责任探析

引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就大多数网络服务提供行为而言,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直接侵权人事先并无共谋,往往是在直接侵权人将他人作品上传到信息网络后,明知或应知侵权作品的存在而放任或促进了侵权作品的传播,进而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危害后果.对于此类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是通过《若干意见》有关共犯的规定进行规制,还是可以视为侵犯著作权罪的实行行为,进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正犯,司法实践中尚存在较大的争议,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为此类案件审理提供些许思路.

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行为、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直接侵权、侵权作品、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互联网接入、刑事案件、信息网络、危害后果、司法实践、适用法律、实行行为、若干问题、侵权行为、共犯、费用结算、存储空间

D9 ;D92

2014-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0-33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版权

1671-4717

11-4780/G2

2014,(4)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