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网吧等局域网范围内传播作品的法律性质——兼论”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放映权”及”复制权”的区别
@@ <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网吧、局域网、内传播、作品、法律性质、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复制权、LAN、Nature of、Internet、Information Network、the Differences、著作权法、公众、有线、无线、时间、权利
D9(法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曙光学者项目课题
2009-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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