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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知识产权救济中被许可人的地位

引用
@@ 一、问题的提出在许多情形下,知识产权人自己可能并不利用知识产权,而是授权许可他人进行使用,由此产生了一个重要问题:在知识产权许可使用之场合,被许可人能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相应的请求权来救济该项知识产权?对此,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立法(包括《民法通则》等民事立法)均未能明示,这一方面是因为缺乏对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之性质的认识,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尚未认清”被许可人在知识产权救济中居于何种地位、此时其与知识产权人是何关系”的理论问题.

知识产权立法、救济、许可使用权、被许可人、产权人、授权许可、民事立法、民法通则、理论问题、请求权、地位

D9(法律)

2007-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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