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摄影作品的认定--关于”独创性”与”艺术性”的探究


@@ 一、问题的提出依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4条之规定,”摄影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上”作品”的一类,受到Ⅸ著作权法>的保护.然而我们注意到,立法上所使用的概念是”摄影作品”而不是”摄影物”(照片),那么这就意味着,对于按下摄影器材的快门所得到的”物”来说,并非均能够构成摄影作品,进而也并非均能够成为<著作权法>的客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摄影作品、独创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摄影器材、保护、照片、立法、快门、客体、构成、概念
D923(中国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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