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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0208.2024.01.011

数字法学形构的法哲学进路

引用
数字经济和数字法治实践为数字法学的客观形成和主观建构奠定了社会基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数字化使形式知识的数学依次适用于实质知识的自然科学、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并最终形成学科跨度最大的数字法学.数字法学兼具社科法学的历时开放性和法教义学的共时封闭性.在历时维度下,数学的形式理性和现代科技的社会化使计量法学和计算法学成为现代数字法学语境下的技术性程序规范,它们沿着社科法学的路径形塑了数字法学的体系开放性.在数字时代,通过社会行为的数字规制和权利客体的数字化,数字法学由方法论和程序性层面的计量法学和计算法学向知识体系和实体化层面的数据法学拓展.在法教义学的框架下,数据的实体化沿着主体论和价值论的逻辑,建构了数字法学外在的体系性与内在的跨学科性.类似于国际法学的开放性建构逻辑,未来数字正义的规范化和数字权利的体系化将促进数字法学基础理论的范式转换,即由外在的法哲学迈向内在的法理学.

计量法学、计算法学、数据法学、数字法学、法哲学

42

D90;G649.21;G40-011.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3AFX023

2024-0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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