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0208.2024.01.009
行政行为设定制度在行政基本法典中的去留
行政基本法典的编纂必须吸收既往立法中创设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法创设的行政行为设定制度本质上是对行政行为设定权的配置,是对我国立法权配置制度的重大发展和补充,编纂行政基本法典时是否吸收这一制度值得研究.行政基本法典是关于一般或基本行政法的法典,以规范行政行为为中心.在行政基本法典中规定行政行为设定制度符合其定位,有助于法律保留原则或职权法定原则的实现.不过,行政行为设定制度具有显著的身份等级性,会导致立法主体之立法任务与立法手段不相匹配,且统一划分所有行政行为的设定权在技术上存在困难.为此,行政基本法典虽可保留行政行为设定制度,但只能按法律保留原则划分法律与法规之间的行为设定权,进一步的具体划分可交由单行法或部门法来酌情完成.
行政基本法典、行政行为设定制度、法律保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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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G647;G478.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2024-0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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