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0208.2024.01.008
论宪法政治与监察官的政治伦理
监察体制改革第一阶段的经验已表明,虽然宪法和监察法以完全一致的表述规定了监察机关应当与其他国家机关相互制约,但由于现有监察程序结构存在的缺陷和监察队伍人员的观念偏差,实践中依旧面临监察机关优位和监察官专权化的现实难题.解决现实难题需从完善制度与优化观念两个层面齐头并进.制度层面应遵循均衡共和政体原理,反思改革经验、改进监察法中的权力配置构造,给监察法置入内在道德要素,即在监察法中落实宪法要求的平等保护与正当程序原则,构建对监察程序尤其是调查程序实现有效外部监督所需的具体程序机制.观念层面应依据共和制宪法政治原理对监察人员进行政治与理论培训,既要明确监察人员对宪法中的普遍政治道德原则负有不可推卸的认知责任与实践责任、又要防范监察人员基于部门特殊意识将监察权"道德权力化".
宪法政治原理、均衡共和政体、国家监察权、政治道德原则、监察官政治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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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2-051;D926.4;D61
2024-0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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