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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0208.2024.01.007

论合规缓诉

引用
涉案企业合规包括基于刑事诉讼终结与中止的两种范式,后者在当前我国相关试点中普遍被无意识地弃用.而无论是从法条教义分析还是从实践案例解析来看,现行法律存在以"审理中止"方式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的制度基础,蕴含着"提起公诉、建议审理中止→监督合规整改"模型的适用空间.据此,可以抽象出以企业合规整改不能在短期内完成为由、从而启动审理中止的"合规缓诉"方案.此方案在中国现阶段实施虽存在一定限制,但已具有同国外流行的各种合规暂缓起诉做法可比肩的联系、共性与个性.面向未来,我国还应当拓展出囊括"审查起诉中止→监督合规整改""(补充)侦查中止→监督合规整改"在内的完全方案,并借助修法契机打造高级版的合规缓诉.

企业合规、合规缓诉、暂缓起诉协议、审理中止、合规考验期

42

D925.2;C913;TP30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2JJD820024

2024-0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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