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0208.2023.06.014
合意确定添附物归属的规范内涵
民法典第322条第1句令添附物归属得为当事人合意确定,就该合意的制度功能与形态构造,学理与实务均有争议和模糊,有必要重新整理其规范内涵.规范效果上,确定添附物归属合意分为同一型与变动型,前者欠缺特定标的不生物权变动效力,后者遵循"原始取得—继受取得"规范逻辑变动所有权.延伸效力上,添附当事人既可通过确定添附物归属之合意间接形塑抵押权,亦可直接合意确定添附物抵押权效力,此时不适用民法典第403条规定.确定添附物归属合意系要因处分行为,基本形态包括横向维度上负担与处分合意的区分,以及纵向维度上合意变动所有权与抵押权之不同构成要求.合意涉他时,利他合同以不存在禁转特约为前提,第三人承担抵押责任的负担合意仅在其明示时构成债务承担,否则按无因管理处理各方关系.就合意之有效要件,应先检视是否存在权利滥用,再依民法典第153条各款检验合意的内容与效果.
添附、变动型合意、抵押权、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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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F271;F83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BFX074
2023-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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