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0208.2023.06.008
金融安全的刑法保护边界
当前社会发展转型导致金融犯罪屡见不鲜,亟需优化刑法规制模式.对于金融犯罪的侵害法益,既不能泛化地扩张解释金融犯罪的社会化危害性或法益内涵导致金融管理秩序被破坏,又不能过度地限缩解释导致金融犯罪行为与金融管理秩序脱离,而是应该客观地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基于防范法律所不允许的不当金融风险的法益实质进行刑法解释模式.在区分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时应该强调对金融创新的合理监管,并运用"穿透式"监管方式来准确把握各类新金融现象,实质判断金融创新活动是否构成犯罪.在金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认定过程中,需要结合法定犯语境来贯彻法秩序统一的基本解释方法,尽可能保持刑法中规范构成要件与金融法律中的规定一致.在判断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时,如果金融法律规定明确,则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作为免责事由,而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可能以违法性认识错误难以避免来出罪.
金融犯罪、保护法益、金融创新、违法性认识、规范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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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F832.1;X321
2023-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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