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0208.2023.04.014
行政案件代表人诉讼的适用障碍及其突破
代表人诉讼是涉众性行政纠纷的一种共同诉讼解决机制.《行政诉讼法》第28条忽略了代表人诉讼本身存在的集体行动困境.立法上关于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比较粗疏,对于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如何得到人民法院确认的规定操作性和规范性不强.实践中,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较少,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功能不彰.一些司法机关尝试以标准诉讼对《行政诉讼法》第28条进行转换适用,将注重"人"的代表性变为注重"案件"的代表性.为预防和减少办案模式探索中各行其事的弊端,应加强标准诉讼制度的统一建设.在优化制度设计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明确标准诉讼的基本定位,将其作为代表人诉讼的补充性纠纷解决机制而非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二是通过立法固化标准诉讼,对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进行区分适用以避免司法权力的不当扩张;三是通过加强案件管理和增强技术赋能提高办案效率,以保证司法公正而快速地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案件、代表人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8条、标准诉讼、审判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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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3;D631.1;F326.2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
2023-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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