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0208.2023.03.013
数据分类分级的刑法保护
《数据安全法》确立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理念,对我国数据犯罪治理具有前置法的基本指引作用,同时其也是数据犯罪治理的必经过程和重要方法.数据分类分级的刑法保护首先应当区分分类与分级的概念,而在此基础上,分类决定分级保护说将分级保护概念置于形式化地位,并不可取.刑法应当塑造分类和分级保护的独立关系理论,明确数据分类保护的内容属性和分级保护的危害属性的划分标准.类别保护的既有混淆模式容易导致定罪量刑的偏差和错乱,刑法应当构建信息数据和系统数据的类别区分标准.数据分类保护"民行"规范的直接套用是一种简单移植的衔接模式,不利于不同部门法数据类别保护的差异化,规范区分衔接理论能够在法秩序统一原理的基础上体现"民行刑"规范的差异化保护.目前,关联性标准作为数据分级保护方案仍处于模糊状态,刑法可以融合风险场景理论,类型化分析不同数据层级的保护架构.
信息数据、系统数据、分类保护、分级保护、数据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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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1;TP309.2;F234.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2023-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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