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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0208.2023.03.007

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及其完善路径

引用
当今世界最有代表性的三种犯罪构成(或犯罪成立)体系,各有自身的优势和缺陷,很难说哪种类型的体系更好.我国的"四要件体系"层次清晰、简洁明了,便于司法人员掌握和适用刑法的规定来认定犯罪;但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不具有科学合理性,没有为排除犯罪成立的事由设定专门的出罪出口(或通道)也是一大缺陷.对此,有必要作两点改进:一是将传统"四要件体系"中的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主体这三方面的要件,作为犯罪成立的一般条件(或积极要件);二是把排除犯罪性事由作为否定犯罪成立的特殊情形(或消极要件)."重构论"者提出的从根本上否定"四要件体系"的论点不具有合理性.

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阶层式体系、排除犯罪性事由

41

D924.11;D621.5;F82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6JJD820018

2023-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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