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0208.2023.03.004
论行政裁量基准的动态体系论优化
行政裁量基准在有效规制行政权行使的同时,也存在亟待完善和进一步优化之处,尤其是技术路径不足所导致的裁量基准机械僵化、制定主体多而产生的裁量基准不统一,以及裁量基准缺乏强制执行力等,都对裁量基准制度的良性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动态体系论与行政裁量基准都力图解决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的适应性不足问题,所针对的现实状况、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以及所采取手段的相似性,使得两者具有一定的共通性,也使得动态体系论具备了优化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可能性.而动态体系论明确考量的"要素"并将之提升为法律规范,以及要求将要素之间协动过程外显等特点,使之具备了对行政裁量基准优化的优势.要将法律规范和国务院的行政解释作为行政裁量的情节"要素"的载体;要将部门解释和省级政府地方解释作为各情节要素协动和处理格次的主要载体;要将执法人员的充分说理作为裁量基准适用的硬性要求,以实现裁量基准的普遍适用.
动态体系论、行政裁量基准、情节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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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D630.1;F810.4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BFX033
2023-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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