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0208.2023.02.007
妨害公务行为的行政处罚:在规范与现实之间
新冠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类的案件大幅增加,由此也引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应如何理解与适用的问题.应受处罚的妨害公务行为直接对接《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鉴于两者在要件构成上的相似性,刑法学理对妨害公务罪的讨论,可成为明晰此类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借镜.除可参照刑法进行要件提取外,第50条第1款第(一)项还指向应急状态下如何弥合行政应急处罚权的配置实施与相对人权利保护的矛盾.为避免应急法治被彻底架空,本项中的"紧急状态"应做符合《宪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解释,而不能被随意扩张.第50条第1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由此也应被塑造为妨害公务行为的特殊和一般条款.作为一般规定,第(二)项所维护的是日常状态下的公务执行和社会秩序,第(三)项和第(四)项应被理解为日常公务中的紧急任务,而第(一)项针对的则是法律明确限定的紧急状态下的公务履行.
应受处罚的妨害公务行为、阻碍、拒不执行、紧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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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1;R155;D630.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BFX050
2023-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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