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实质意义的预算法定
预算法定是预算民主的产物,其形式意义在于保障支出必须且只能在预算规定范围内进行.然而,在预算法的制度框架之下,形式意义的预算法定面临失灵的困境,预算对支出失去约束效力.实质意义的预算法定放松了对预算执行者具体支配资金的行为约束,拓宽了预算事前授权的范围,与此同时将规制重心转移至预算资金使用的重大变动、预算执行过程以及影响预算执行的外部因素上,使预算效力重新得以实现,并确立了立法者与执行者预算权配置的新的平衡点.我国《预算法》的修订应当以实质意义的预算法定为方向,建构适应其要求的制度体系,扩大预算授权范围,确立预算变更的多元可控机制,规定绩效预算的基本框架,制定宏观总额控制规则.
预算法定、形式意义、实质意义、预算约束、预算支出、《预算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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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3SFB2041;重庆市教委科技项目"财政引导金融支农的法律保障研究"、KJ11010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规划项目"重庆市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财政投入机制研究"2012-GX-098
2014-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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