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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行为是否构罪不应由他人的行为来决定——评“网络诽谤”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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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司法解释颁布以来,引起社会和学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其中规定的“被点击、浏览5 000次,或者被转发500次”以上,即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的规定,更是成为议论的核心和焦点.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由他人或第三方的行为来决定,不符合我国刑法罪责相当、罪责自负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犯罪构成的基本原理.应排除因“恶意”点击或转发给行为人造成“客观归罪”的情形,以解决该解释所可能造成的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困惑.

司法解释、主客观相统一、客观归罪、刑法价值、刑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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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是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行政刑法新论”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3FFX004

2014-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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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1000-0208

11-560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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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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