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判决的效力——兼论我国物权法第28条
我国物权法第28条中“法律文书”的界定具有理论的必要性和现实的紧迫性.对此,民事诉讼法理在文义解释基础上提供了一种路径.形成判决理论构成了对“法律文书”的范围进行限定的一种途径,通过考察形成判决理论和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只有表述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和“请求人民法院”的法律规定可以纳入形成诉权范畴.其中,“法律文书”可以被进一步限定为使原所有权人回复所有权的法院形成判决和仲裁机构的形成裁决.考虑到私权合意处分因素与形成判决机理的冲突,原则上“法律文书”并不包含法院调解书.
物权变动、形成诉权、形成判决、形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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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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