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体·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省察
站在法院、检察院、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之不同立场,附条件不起诉实际上是一检察院主导下的,基于“诉讼经济”、“当事人化”、“再社会化”和“恢复性司法”等制度功能目标,围绕法院同意、被害人同意和被不起诉人同意等几个重要参数,四方程序主体地位的博弈过程.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适用范围层面,主体资格、案件类型和刑度要求三个方面的严苛限定,已使其没有多少“生存空间”;在适用前提层面,除了恪守犯罪事实明确性原则外,单纯的“有悔罪表现”,难以承载“回归社会”和“回复损害”之功能目标;在程序地位层面,被害人之“事前听取意见”和被不起诉人之“事后异议”,也不足以彰显其程序主体地位,不利于程序功能目标的实现;在所附条件层面,基本上停留在“防免逃匿型”或是“便于侦查型”意义上,与制度功能目标相去甚远.
附条件不起诉、暂缓起诉、缓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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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研究"12BFX069;广东省哲学社会共建项目"刑事诉讼秩序价值论"项目编号:GD11XFX04的阶段性成果,并得到华南理工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X2FXD2133070、X2FXD2133110
2013-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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