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必备要素——以刘襄瘦肉精案切入
依照中国刑法理论之通说,危害公共安全罪保护法益系指“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而中国刑法分则相关条文中亦有类似之规定.但是基于法益保护说及刑法实质解释之基本立场,则必然会得出“纯粹性财产安全不属于公共安全罪之保护法益”的结论.相应地,“人身安全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必备要素”的观点应当得到提倡.惟其如此,方可如实理解公共安全法益之本质意蕴,并且才能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实现罪刑均衡原则.
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法益保护、罪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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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2CFX034;中国博士后基金会资助项目2013M530538;河南省社科规划项目2011BFX002;本文还获2012年度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项目
2013-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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