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以复仇愿望的实现为中心
遭受犯罪行为侵犯后,被害人会或多或少地产生复仇的心理.在提倡“和谐司法”、贯彻“宽严相济”、呼吁“司法救助”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被害人复仇心理的正常满足.被害人的复仇心理,需要通过参与案件的处理过程得以疏导,但是更需要通过案件的处理结果得以满足.目前被害人的复仇心理得不到满足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处理结果上,这其中除了有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缺失、相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不够合理等因素外,还有包括以犯罪人为中心的刑事政策、盛行在公检法内部的各种不合理的考评机制、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不顺在内的诸多“非程序”因素.
被害人、复仇、刑事政策、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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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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