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性质:一个法律经济学视角
法律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共同的理论错误,是将法律的性质误认为一种定价体制,将法治的代价错归为一种交易成本,将法律的边界依照与市场等定价体制的替代关系来确定.究其原因,在于没能在理论上揭示“交易成本过高”与“权利界限不清”之间的内在关联,造成了错误的概念区分.两者其实是一回事,都是因利益分歧产生的“权利争议”,而非因价格分歧产生的“市场替代”.法律的规则选择,并非替代市场的权利定价,而是先于交易的权利定界.法律的性质,是权利的定界,而非权利的定价;是利益分配,而非资源配置.法律的利益分配和权利界定,不同于私人主体通过达成契约自愿实现的利益交换,而是公共权威通过规则选择强制安排的利益分配.司法救济的法定价格,不同于市场价格,实质是一种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的司法强制.不论立法还是司法,法律界权都不是简单的校正正义问题,而是分配正义问题.前述理论错误都源自于忽视“界权成本”.法律的边界,不是取决于不同定价体制的边际交易成本,而是取决于不同界权选择的边际界权成本,取决于法律界权的供给需求关系,取决于法律与其他界权体制之间的边际替代率.法律的边界与市场这一定价体制及其交易成本无关,界权成本与交易成本的经济学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
法律界权、科斯定理、交易成本、界权成本、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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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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