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案卷移送制度功能的重新审视
我国公诉案件的起诉制度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吸收了“起诉状一本主义”因素,将“案卷移送制度”改造为“复印件移送制度”.这种具有折衷主义的“中间道路”因遗留影响法官产生预断的可能,被有些学者视为导致庭审空洞化的祸首.在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又退回到1979年刑事诉讼法“案卷移送制度”的原位.从刑事诉讼程序正义视角来看,“复印件移送制度”并非是审判程序改革错接病枝的集大成者,新刑事诉讼法在扩大辩护律师阅卷范围、增加庭前会议制度后,“案卷移送制度”在新的诉讼环境和制度下如何发挥功能,如何保障退回的制度与新设置的制度之间不发生功能上的冲突,仍需在程序正义的框架下进行探索,以免立法对实践的尊重转化为实践对修法的异化,出现屡改屡败的现象.
起诉一本主义、案卷移送制度、复印件移送制度、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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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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