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是对国家属地、属人和保护性管辖权的补充.按照其法律渊源,普遍管辖权可以分为基于习惯国际法的普遍管辖权、基于国际条约的普遍管辖权和基于国内法的普遍管辖权等三种类型,它们各有自己的特征.197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规定了基于国际条约的普遍管辖权,但是,它在立法和实践方面仍然存在比较大的局限性.由于中国没有将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多数国际罪行规定为刑法分别中的罪行,因此,不符合中国根据有关国际条约承担的义务.而在中国刑法分则没有相应罪名的情况下,根据国际条约直接起诉和惩处犯罪嫌疑人违反合法性原则.另外,基于犯罪构成利用中国刑法中现有的罪名起诉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违反禁止类推的原则.
普遍管辖权、国际习惯、国际条约、中国刑法、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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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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