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权的弃权与失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律师辩护权弃权与失权的规定,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某些情况下律师辩护权不得放弃,某些情况下会丧失律师辩护权.律师辩护权在法庭上可以自愿地且明知后果地放弃;对被追诉人频繁更换律师、辱骂殴打律师等拖延诉讼的行为,应当予以继续实施此类行为可能会导致被认为默示弃权的警告,如果被追诉人继续实施,则认为其放弃了律师辩护权.同时,对被追诉人的极端行为,应当由法院作为妨害诉讼的行为予以处罚.
律师帮助权、律师辩护权、弃权、默示放弃、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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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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