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之比较
作为忠实义务的一部分,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需要,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订立离职后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通过限制离职后劳动者的竞业行为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由于公司法和劳动法立法目的有别,各自领域的竞业禁止规定亦存在不同.对两种不同法域的竞业禁止规定的厘清,有助于司法实践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正确地选择实体法和程序法,使之能够符合立法目的,有效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真正实现公司法与劳动法的不同价值目标.
竞业禁止、公司法、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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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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