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利的对抗力规范——从继承中的财产法规则谈起
传统财产法往往忽视了继承法.继承作为财产权利的分配,必然受到既有财产权利结构的制约与影响.从继承领域看,现有大陆法系的财产法存在重大缺陷.根本原因在于,其权利效力以权利性质为标准,呈现出“全有全无”的绝对主义特点,太过刚性;权利的对抗力取决于抽象的权利性质,造成了严重的立法垄断,无法保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中国财产立法应当借鉴英美财产法的相对主义对抗力立法,放弃传统的家长主义观念,以知悉义务为核心,借助证明责任等技术规范,重构权利的对抗力规范.
继承法与财产法、财产权利的对抗力、证明责任、知悉义务、立法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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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系第51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财产法哲学:历史、现状与未来》2012M510177
2013-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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