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6274.2023.03.010
论胎儿立法的自然人权益预先保护
法律只调整参与社会关系的主体,胎儿不是法律规范的对象.胎儿具有发育成自然人的现实可能性,保护胎儿利益最终是为了保护胎儿出生后的自然人权益,因此胎儿立法保护只是自然人权益的一种预先保护机制.立法保护的胎儿利益最终由出生后的自然人取得,保护胎儿利益并不需要胎儿实际享有权利.不是所有的自然人权益都需要提前保护,胎儿纯获利性、需要预留的财产利益以及需要与母体分开单独保护的健康利益,应受法律保护.胎儿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存在根本性的不同,胎儿父母不是胎儿的代理人,胎儿父母基于出生后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身份,提前介入出生后自然人权益的实现过程.
胎儿、自然人、权利能力、立法
DF51(民法)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22CFX034
2023-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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