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6274.2023.03.005
论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行为定性与责任形态——兼及《商标法》第58条的存废
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具有复杂性,既有合法的共存,又有违法的冲突.具有违法性的冲突所采取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二分法,既有行为定性的实践自洽性,又符合法理逻辑.民事责任的承担须与违法行为的种类相匹配,商标侵权行为适用规范使用等侵权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对应于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字号等责任形态.《商标法》第58条是特殊需求之下的实用主义产物,对于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解决发挥了承前启后的功能,但毕竟与《商标法》体系违和,在其完成使命之后应当退出舞台,或者经完善而发挥新的指引作用.
注册商标、权利冲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行为
DF523.3(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ZDA164
2023-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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