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6274.2023.03.004
论我国《商标法》的私权中心主义——《商标法》公法秩序与私权保护之定位
商标法是调整商标权取得、变更、消灭和保护的法律.我国《商标法》经历了由管理法到权利法的转变,权利法渐趋主导.商标权毕竟是经行政程序产生和变化的权利,具有财产性和公共政策性的二重性.商标权运行中公权与私权相互交织,公权运行与私权保护的恰当定位应当首先遵从公权与私权的体系划分,并强化尊重和保护私权的理念,尊重商标选择的多元性和必要的商业表达自由,遵从私法秩序与加强信赖保护,兼顾权利保护与维护秩序的利益平衡,以及尊重意思自治与适当限制私权行使.《商标法》应当坚持以商标权的制度构建为中心,纳入品牌建设的政策性内容务必慎重.
商标法、管理法、权利法、公权、私权、私法中心主义
DF523(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ZDA164
2023-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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