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6274.2023.02.008
我国行政法典编纂应设置财产权"准征收"规范体系
财产权"准征收"现象已弥漫到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成为触手可及的客观存在.财产权征收模式从"一元"向"二元"转变的需要、财产权限制规范精细化构造的诉求,是中国语境下财产权"准征收"的生成逻辑.从法思想、法体系和法技术等层面深入考量,我国将来编纂的行政法典宜设置财产权"准征收"规范体系.这不仅是提升财产权公益征收规范科学性、先进性,弥补其与实践之间张力的内在需要,更是顺应情势变迁,实现我国行政法典中财产权公益征收规范体系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理性表达.就体系安排而言,我国将来编纂的行政法典宜在总则之行政活动章对财产权"准征收"作原则性规定;在分则之行政活动编对财产权"准征收"作具体规定.
行政法典、公益征收、"准征收"、特别牺牲、过度限制
DF31(行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BFX134
2023-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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