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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诉讼中笔录类证据的运用

引用
一、刑事诉讼中笔录类证据的适用现状 一是笔录类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大量存在.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公诉机关和侦查人员单方面制作的笔录大量存在于案卷材料中.由于笔录类证据的制作主体的特殊性和它天然的优势,法官往往对公诉机关提供的笔录证据主观上就对它的正确性、真实性持认可的态度,所以在案件审判时通常采纳其作为定案的依据.二是言词类证据高度笔录化.除了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其他法定证据也多以笔录的形式出现在法庭上,特别是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在言词证据被高度笔录化的时候,被告人当庭供述、证人亲自出庭作证反而成了例外,这严重违反了直接言词原则,使得法庭审理甚至形成了“笔录裁判”的模式.

笔录类证据、刑事诉讼

D925.2;D669.5;C913.5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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