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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涉及修宪的问题——“被少数”的“少数民族”名称应该废止

引用
@@ 中国历来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华民族是各民族共同组成的大家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汉族处于统治地位,统治阶级存在大汉族主义,其他兄弟民族被称为“异族”或“夷狄”,处于一种被贬低、受歧视、受排斥和受压迫的地位.有的兄弟民族汉字名称还带“犬”旁,显然,这是一种大汉族主义和民族之间不平等的反映.其实,同是中华民族,汉族和其他各兄弟民族在历史上和当代都为繁荣和发展中华民族、建设华夏大国发挥了重大作用.因此,不论各兄弟民族人口多少,居住何处,用什么语言,在人格、人权、人道乃至人情上都是平等的,应受到同样的尊重,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写得很清楚:“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辉煌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少数民族

D633(国家行政管理)

2011-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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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70/D

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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