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贪官的常态与非常态受贿
@@ 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8日印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我们发现,徐国相受贿案,除了过节收受礼金等常态的受贿形式外,其借集资分红之名受贿、借舅舅送外甥婚房名义受贿等非常态受贿方式,和<意见>规定的几种受贿方式并非一样,或者说并非完全一样.这说明,一个司法解释,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受贿类型.受贿形态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需要司法机关在防治腐败犯罪的过程中,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拿出新对策.
当然,徐国相借集资分红之名受贿也好,借舅舅送外甥婚房名义受贿也好,都难掩其权钱交易的实质.只要抓住权钱交易这个受贿的实质,任何受贿犯罪新花样都逃脱不了刑罚制裁.徐国相被判刑,就是一个鲜活的例证.
非常态
D63;F272.92;U491.116
2009-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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