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530.2020.15.014
公司组织旅游,能抵扣员工的年休假吗
2017年7月1日,曹某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签订期限为2017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与曹某续签.曹某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年休假待遇.公司则认为,曹某在职期间,公司曾组织曹某所在的团队集体旅游,安排曹某于2018年前往韩国旅游7天、2019年前往福建旅游5天,其旅游的天数早已超过应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故曹某无权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2020-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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