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思”与“表示”的关系——关于意思表示构成要件的探讨
一、引言
一些概念决定着我们的法律体系.“意思表示”无疑属于此类.对这些概念的内容应当看法一致,乍看起来,意思表示的概念似乎也是如此.几乎所有的民法教科书和法律评注中的定义在内容上都基本一致.但如果仔细检视,我们就能发现,就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并不存在一致性观点.关于意思表示内容的争论可以上溯至19世纪上半叶[1],时至今日仍无定论.此争论始终涉及对这样一个问题的回答,即“表示”的客观内容与表意人的“意思”之间的关系如何,当两者不一致时又产生何种法律后果.这是一个真正的经典论题,不计其数的文献对它进行了讨论.
201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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