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民法解释学之发展现况——着重在本土判决实践的印证
一、民法解释学之用语与研究对象
(一)民法解释学或民法方法论
本文所谓民法解释学[1],在德文的相应名词应为“Juristische Auslegungslehre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并非指中文世界翻译之“民法释义学”[2](Rechtsdogmatik[3]des bürgerlichen Rechts),系用以指称民法学作为讨论有关现行实证法之规范意义的科学,而是指法学之解释方法在民法学上之运用,换言之,它可以说是与民法方法论(Methodenlehre des Zivilrechts)等义.
201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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