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基础探寻方法——以“失物招领社”案为例
一、案情及问题
2010年7月,王某创办了一家“物归原主失物招领社”,统一登记并保管他从保洁员、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司机等处征寻到的拾得物,并通过网络等渠道公布失物信息寻找失主,在失主认领失物时,根据遗失物的不同价值收取相应费用,其中30%作为拾得人的“提成”.至2010年10月,该“失物招领社”的工商营业执照仍在办理过程中.
本文的撰写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请求权基础探寻方法:展开民法的公因式”资助12YJC820113;该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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