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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著作权法中的报酬请求权

引用
著作权法必须回答两个基本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应向谁授予对无形客体的主观权利.考虑到作者和表演者需要以适当收入作为进一步创作和艺术工作的基础,现行法偏向他们回答了这个问题.在此基础上,需进一步回答的第二个问题是,权利人的报酬应以排他权(排他权、禁止权)的方式,还是以负有支付义务的法定许可方式进行保障.这涉及财产权利(property rights)与责任规则(liability rules)之间适用的选择.最开始,排他性权利作为对新技术发展的回应,占据着主导地位.然而这一贴合市场的解决方案早就在现行法律中,被诸多的报酬请求权打破.本文描绘三组不同的报酬规则,它们的共同点都是作为解释学上的接触规则(meth-odische Zugangsregeln)发挥作用.得益于这些规则,主观权利的固有理性就可与其他功能系统的内在逻辑进行具体协调.此外,通过对著作权发展中的三个实例进行分析,本文也将探讨司法实践是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能够以报酬请求权的形式确立妥当的接触规则.

排他权、报酬请求权、财产规则、责任规则、接触规则

G231;D923.41;S

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201707080013

2023-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37-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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