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数据犯罪的比较考察与体系建构
由于数据本身具有价值,即使数据与个人信息无关,其自身的处置价值也是刑法上值得保护的法益,但目前我国刑法第285条的计算机犯罪并不能将一般数据保护完全纳入解释范畴,而《德国刑法典》第202a条至第202d条对与公民秘密或信息无涉的一般数据进行保护.一般数据受到不可感知性、无权处置性、特殊保护性与非公开性的范围限制.德国刑法从刺探和截取的实行行为、预备行为、赃物行为建构一般数据犯罪体系,虽然其立法过程中也存在一定争论,但对我国的数据刑法保护仍具有较大启示作用.我国的数据犯罪法益也应包括对一般数据的处置权保护与对个人数据的信息自决权保护,同时也必须规避立法体系上的矛盾和形式化考察带来的过度刑罚化问题,由此建立我国一般数据刑法保护体系.
一般数据、数据法益、计算机犯罪
D925.1;G64;F1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2023-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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