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法律性质的再考察及相关理论问题的新展开
国家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的政策背景下,保证保险作为助力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重要担保手段得以迅速发展.保证保险是以承保信用风险为标的的财产保险,故当然兼具担保与保险之双重法律属性.但于法律适用问题上,其并非仅适用保险法或仅适用担保制度之非此即彼关系,而是应当根据纠纷的不同予以类型化处理.在保证保险合同缔结过程中,若保险人存在未明确说明等信息披露违反义务者,应按照民法有关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瑕疵相关规定处理,其法律效果为可撤销,同时保证保险合同与贷款合同为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不应定性为"强制搭售".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约定有违约金的,从压力手段这一功能出发,其效力应当予以肯定,但包括违约金在内的全体费用不应超过金融借贷的法定贷款利率,以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保险、强制搭售、法定利率
D922.284;F832.33;G649.21
2023-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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