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清偿之债务不存在时的不当得利返还
在所谓债务人启动的第三人清偿,当所清偿之债务不存在时,就不当得利之返还学说上存在"与指示给付相同处理"和"与普通的第三人清偿相同处理"两种观点.由于两种观点均有合理之处,使上述案型在不当得利返还方向上的判定存在争议.通过厘清"指示"的真正涵义可知,将上述案型与"指示给付"相同处理是不可行的;而基于尊重生活实际、避免评价矛盾之考量,"与普通的第三人清偿作相同处理"也难具正确性.事实上,债务人启动的第三人清偿之所以在不当得利返还方向上争议不断,是因为主流学说将第三人清偿的不当得利返还效果不当地设置为了直索.为了彻底解决上述案型在得利返还上的困境,更是为了保障制度设计的合理性、消除评价矛盾,应摒弃直索模式,将不当得利的返还模式改为跨角.与这一价值判断相适应,在教义学上可认为,第三人清偿的给付目的虽由第三人作出,但在对价关系,第三人的给与应作为假想债务人对假想债权人的给付.当所清偿之债务关系不存在时,应由假想债务人向假想债权人主张得利返还.第三人的直索主张,仅在例外情况下始应得到支持.
第三人清偿、债务不存在、给付目的、给付关系、返还义务人
D922.291.92;F323;G633.7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海外访学项目;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
2023-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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