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规定的同意的指南
译者按 2018年5月,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正式生效,极大地改变了有关数据保护的国际法律格局.其中,第6条规定了六种数据处理的合法性依据,数据主体的同意无疑是最重要和应用最广泛的一种.但同意的实质内涵仍然是困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关键问题.为此,2020年5月,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在原第29条工作组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其行动计划发布了《关于<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规定的同意的指南》,旨在从有效同意的要素、同意的明确性、其他要件、与其他法律依据的关系、特定领域的同意问题,以及原《95/46EC指令》下同意的效力等方面全面解释了 GDPR有关同意的构成要件及其适用.鉴于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在贯彻实施GDPR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同意作为数据处理的法律依据的重要性和广泛性,本指南正在并将继续对欧盟乃至全球的数据保护实践产生极其广泛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本指南带有极其强烈的释义学和面向实务的特征,因此就具备了重要的比较法价值.我国现行有关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仅将信息主体同意作为数据处理的合法性依据,未规定任何例外情况.有鉴于此,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信息主体同意这一原则的基础是较多借鉴了 GDPR的立法经验,明确规定了同意的例外情形.在这个意义上,作为GDPR的权威解释的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的相关指南就对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和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为此,本人不揣浅陋,将本指南译为中文,以期对学界有所裨益.
GDPR、同意、自由作出、具体的、充分知情、同意的例外、数据主体的权利
D923;G252;TP393.08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7JZD031
2022-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6页
233-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