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异议股东评估权行使中的"合理价格"——德国法的经验与启示

引用
公司法的异议股东评估权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持少数股东与大股东及公司之间于公司重大变化过程中的利益平衡.实现此制度目的的关键在于保障退出股东获得合理的补偿价格,并因此有赖于在法律上明确补偿标准和选用估值方法的规则.对此,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在立法上存在不足,司法裁判上估值方法选用不不统一、不恰当,资本市场背景下采用的现金选择权制度欠缺保护功能,这些问题使得异议股东行使评估权时难以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在比较法上,德国法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和学术探讨,业已形成合理和规范的做法,实现了从宪法理念、补偿标准到估值方法选用规则的一致,同时较好地将补偿定价的实施与异议股东评估权的制度目的相衔接.此经验值得中国法的借鉴.我国公司法应当在检讨现有立法和司法缺陷的基础上,建立符合异议股东评估权制度目的的补偿定价机制,同时根据不同的公司类型,规定不同的估值方法选用规则.

评估权、合理价格、补偿标准、估值方法、现金选择权

D923.2;F279.246;F832.51

广东省教育厅特色创新类项目2021WTSCX030

2022-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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