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具体规范审查程序的功能及结构性回应
为了防止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诉讼过程中被违宪法律侵犯,德国《基本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了具体规范审查程序,授权法官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德国具体规范审查程序的定位决定了制度内部结构,并对程序中所隐含的权力冲突的制衡提供了方向上的指引.出于保护立法者之意志、防止法官对某一法律合宪性的擅断及控制案件数量的考虑,具体规范审查程序以双阶段性为基础进行架构,令一般法院与宪法法院"合作"完成对某一法律的违宪审查,整个审查程序呈现出一般法院法官提出法律解释请求、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明显阶段性界分.法官的法律解释请求权被严格限制,法律解释请求提案只有在满足"违宪之确信""之于裁判的重要性"两项适法性要件并通过宪法法院的审查时,才能最终地进入实质性的合宪性审查程序.我国应当尽快建立附随于具体案件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吸收德国双阶段审查程序的长处.
功能定位、双阶段性、《基本法》
D921;TU411;P642
2022-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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