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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性法律与一般性法律——宪法诉讼与专业法院诉讼

引用
一、问题与议程 (一)形式的规范效力(Geltungskraft)和实质的规范化密度(Normierungsdichte) 如同宪法性法律与一般性法律之间的关系,宪法诉讼与专业法院诉讼之间的关系问题所涉及的范围和类型,本质上是由宪法的形式规范效力和规范化密度这两个要素所决定的,而且这一点可适用于所有的宪法.《基本法》是具有最高形式规范效力的宪法.宪法优先地位是通过《基本法》第20条第3款和第1条第3款中的约束性规定(Bindungsanordnungen)而体现出来的,也就是通过《基本法》广泛的授权和联邦宪法法院审查这种约束性义务来体现的.只要实质的规范化密度受到限制且这种限制是清晰可确定的,这种最高权限相对来说是不成问题的.但是,一旦实质规范化密度不确定或无限制,那就会产生严重的问题.[1]这种联系早已众所周知.

宪法性法律、宪法诉讼、一般性

D921;D621.5;F0

2022-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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