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德国刑法诈骗罪中的认识错误

引用
我国既有研究中有关诈骗罪的认识错误问题未得到足够关注,一方面,脱离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理解认识错误,从而与单纯的无意识、物体操纵造成的错误状态无法区分,也使得认识错误与处分意识的关系难以厘清,另一方面,忽视认识错误在诉讼中的具体证明,司法实践中往往由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或被害人实施财产处分直接默认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但实际上这一心理性事实并非在任何情形中都能证明其存在.德国相关学理及司法判例对于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研究较为全面深入,一方面,结合诈骗罪"沟通交流促成财产移转"的本质特征、在具体构成要件中理解认识错误,能够给予其以规范的概念界定,使疑难案件中盗窃与诈骗得到合理的区分,另一方面,在诉讼程序中为认识错误的证明设置参考因素,同时考虑诉讼经济性、区分不同诈骗情形下的证明要求,对于我国今后在诈骗罪等个罪方面的研究更加精细化、规范化有所启示.

诈骗罪、认识错误、沟通交流、物体操纵、诉讼诈骗

D951.64;R-05;B516.31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2022-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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