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合同存风险--对一起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纠纷案的分析
「案例回顾」XX招标公司起诉称:2007年7月1日,XX招标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与XX电气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电气公司委托招标公司为其厂房及附属用房项目提供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工程招标代理、编制标底等;双方同意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计取服务费。合同签订后,招标公司依约完成了招标代理工作,电气公司也发放了中标通知书,但电气公司却未按照约定支付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费及标底编制费。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电气公司给付该笔代理费116,450元及其利息。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合同纠纷、代理合同、纠纷案
D923.6;F284;F426.9
2016-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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