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投标保证金的"定金特征"意义深远
案例回顾:
2003年8月,原告某建筑公司获悉第一被告(江西省九江市某林科所)有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同年8月2日原告向该所建设指挥部出具介绍信及法人委托书,委托刘某以原告的名义参加投标.2003年8月30日第一被告编制出施工招标文件,8月31日第二被告(九江市某监理公司)签订代理招标合同.2003年9月15日该项目在九江市建筑交易市场进行招标(包括原告在内的7家公司参加了投标).同日8点30分,原告代理人冯某、刘某参加开标评标事宜.
投标保证金
F284;F426.9;D922.297
2015-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