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189.2019.01.004
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户用益物权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农民与土地关系发生历史性变化.根据用益物权法,用益物权人对他人(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部分权能重新组合形成的权利,体现了所有权和其他权能的分离.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不仅充分调动亿万农民群众积极性,还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奠定制度基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遵循提高利用率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原则,依据用益物权法规定,实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分置,增强使用权流动性,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实现发展农村要素市场与完善产权制度有机结合.
农民宅基地改革、用益物权、“三权分置”
F321.1(中国农业经济)
2019-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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